
基督徒:上帝不是真理,而是先于任何真理。
——﹝德﹞库萨的尼古拉
(﹝德﹞库萨的尼古拉:《论隐秘的上帝》,李秋零译,北京:三联书店1996年版,第8页)
“依法治国”与“法治国(Rechtsstaat)”仅一字之差,却绝非一意。在这两者的精神根底处滋生着不可调和的矛盾——经院辩证法“对立统一(coincidentia oppositorum)”之魔法于此头撞南墙。在“依法治国”的语词结构中主语隐没,隐没于其中的乃是“隐秘的上帝”。词组的主语——行动的主体——戏剧之主题,这三重意义集于英文单词subject一身,补足“依法治国”主语空缺后,“依法治国”的真意方才大白于天下:“X依法治国”才是“依法治国”之完满态!“X”——这大隐于市又无所不在同时被永远大写的“祂”——正是“依法治国”空缺之主语,正是“依法治国”行动之主体,正是“依法治国”戏剧之主题。“依法治国”中的“法”不过是“X”之“刀把子”——“枪杆子”之亲兄弟也!一如“只许X指挥枪,不许枪指挥X”,“政法机构”之为“刀把子”也是“听X指挥”之利器!而器者,工具也!作为“X”掌握之“器”的“刀把子”意味着:当“法”好用时“X”便用之,当“法”不好用时“X”则弃之:前者可谓“从重从快”;后者则云“暂不受理”。“依法治国”之宏伟蓝图,亦如《建国大业》、《建党伟业》等伟大戏剧:假戏真做,抑或,真戏假唱,真可谓:“假作真时真亦假,真作假时假亦真。”
“法治国”之主语则为“法”,“法”不是空缺的主语,不是“隐秘的上帝”。事实上,“法”既不能“隐秘”,以追求“法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的“震慑效果”;亦不是“法律信仰论”所鼓吹的“上帝”。人们信仰法律就如同人们向着自己签订的合同行跪拜礼一样可笑:当事人遵守合同之约定,公民遵守法律之规定,本出一辙,何必以“信仰”言之!“法律工具论”与“法律信仰论”绝非“非此即彼”之关系:法律之为规则,而规则为人所定,亦为人所用。“法律工具论”之要害处不在是“工具”与否,而在于是“谁”之“工具”!法者,天下之公器,而非“X”之私器。然而国朝乡野,或“政法委”,或“政法干部”,或“政法大学”,或“政法机构”,“政法”种种,一语道破天机:只许“政”指挥“法”,不许“法”指挥“政”。“政法”中“法”为“政”之私器,而“政”为“X”之私器。如“王法”中“法”为“王”之私器,而“法治国”之要义却在“王在法下”。退一步说,即便允许“法”指挥“政”,“法”亦不能、不愿指挥“政”,盖“指挥”之类军事术语本应依公民社会之“法意”而祛除之。法者,天下之公器,亦天下之公意,而非“X”之私意。公民依法行为即是亦以经其允诺之公意而行为。公民社会无需作为“刀把子”的“法”,因“刀”的作用是分离与疏远,带“刀”之“法”实为“刑”。而公民社会中的“法”是公民社会团结的制度纽带,在“法”之纽带下,各方利益方有共同实现之可能。公民社会团结之“法”即为“权利”,如此方符合德文Recht中“法律—权利”两意之一统。“政法”与“王法”皆非“法(Recht)”,实为窃国者以强力取得并以强力贯彻之强力意志。拿破仑自我加冕,窃国者自祝为圣,只是,我们不需要经院辩证法“对立统一(coincidentia oppositorum)”的教训,便早已懂得“圣人不死,大盗不止”(《庄子·胠箧篇》)的道理,“圣人”是这样,任何自祝为圣(“伟大光荣正确”)的“X”也一样。
2011年7月12日·之江月轮